RES-庭审直播缩小了司法审判中的性别差距
本研究系统探讨了信息技术驱动的司法透明度改革对中国民事诉讼中性别不平等的影响。通过分析约600万份司法判决,本文表明:首先,在改革前,女性原告的胜诉概率显著低于男性;其次,利用一项强制庭审在线直播的全国性司法改革作为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和工具变量方法进行因果推断,研究发现,庭审直播强度的增加有效缩小了性别胜率差距;最后,机制分析表明,改革主要通过改变法官行为生效:在公众监督下,法官对女性原告的诉求给予了更多关注,并在撰写判决时投入了更多努力。本研究证明了技术监督在提升公共部门问责制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关键作用,为理解透明度如何改善治理提供了新的微观证据。
标题: Women in the Courtroom: Technology and Justice
期刊: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作者:
- Heng Chen:Associate Professor of Economics at the Business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is research focuses on political economy, examining judicial decisions, news markets, economic reforms, and political crises.
- Yuyu Chen:Professor of Economics at the 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sity, Director in Institute of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of Peking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interest focuses on Ineqaulity, Human capital, health, Productivity and growth.
- Qingxu Yang:Post-doctoral Fellow, HKU Business School.
上线时间: 01 August 2025。
投稿过程:Received:29 September 2022;Editorial decision: 28 February 2025;Accepted: 01 August 2025。
引言
研究背景
性别差异作为一项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其影响已在劳动力市场、政治参与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研究。然而,在民事诉讼这一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领域,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背景下,对性别差异的系统性理解仍存在显著的知识空白。本文认为,民事司法系统中的性别偏见可能带来重大的经济后果,例如,它可能通过影响契约执行的预期,阻碍女性参与创业活动,从而导致社会层面的人才与资源错配。已有文献(如Duflo, 2012; Hsieh et al., 2019)已证明,消除性别壁垒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这更凸显了本研究的现实重要性。
尽管该议题意义重大,但严谨的实证研究却面临两大挑战:
- 其一,系统性的民事诉讼微观数据,尤其是在发展中经济体,极为稀缺;
- 其二,由于制度执行(如案件随机分配原则)的不确定性,建立可信的因果识别策略尤为困难。
为应对上述挑战,本研究以中国为分析背景,利用了自2013年起“中国裁判文书网”(CJO)所提供的海量司法判决数据,构建了一个包含约600万份民事判决的综合数据集。这一前所未有的数据资源,不仅使本文能够大规模地量化性别偏见,还允许本研究通过文本分析,深入探究法官决策过程的内在机制。
更为关键的是,本文利用了中国于2016年发起的一项全国性“司法公开改革”作为一次准实验。该改革强制性要求法院通过统一平台对庭审过程进行在线直播,其在不同法院间的交错实施(staggered implementation)为本文的因果推断提供了外生变异。由于此项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司法透明度而非直接针对性别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策内生性的担忧。
基本发现
本文的分析始于对改革前时期(2014Q1-2016Q2)的考察。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广泛的案件、地区及法官层面的变量后,女性原告的胜诉概率显著低于男性原告约5个百分点。
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广义双重差分模型(DID),以“法院-业务领域-季度”层面的案件直播比例作为连续处理变量,来评估改革的因果效应。研究发现,庭审直播强度的增加,显著缩小了男女原告在胜率上的差距。为进一步确保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了Bartik-like IV方法来处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其结果与DID分析高度一致。
文献贡献
本研究旨在为三个领域的文献做出贡献:
- 首先,本文的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性别差异提供了新的发现。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并记录了有利于女性被告的性别差距。例如,Bindler和Hjalmarsson (2020)发现,在英国,女性被告倾向于获得更宽大的处理。同样的模式在美国也有记录(Sorensen, Sarnikar, and Oaxaca 2012; Starr 2015; and Butcher, Park, and Piehl 2017)。然而,这些发现是否能推广到民事案件或发展中国家的背景尚不清楚。本文研究了中国个人间民事案件中诉讼人的性别效应,并揭示了一种独特的模式:民事法庭中的女性原告面临劣势;
- 其次,本研究推进了关于信息技术在公共事务中作用的文献(Pierce, Snow, and McAfee 2015; Mastrobuoni 2020)。将直播摄像头引入法庭类似于为警官配备随身摄像头(BWCs),两者都作为监督设备以增强透明度和问责制。关于随身摄像头(BWCs)的研究已显示,其存在可以导致警官和平民的行为变化,但要区分其对警官与对平民的影响是具有挑战性的(Cubukcu et al. 2021; Zamoff, Greenwood, and Burtch 2021; Ferrazares 2023)。本文的研究评估了法庭中监控摄像头的影响。利用大量的司法判决文本语料库,本文展示了法官为应对这项技术而改变了他们的行为,从而影响了司法结果。这一发现进一步支持了记录摄像头在公共机构中的纪律约束效应;
- 最后,本文为透明度对公共部门决策和治理影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证据(Kosack and Fung 2014)。Hansen, McMahon, and Prat (2018)展示了公众对货币政策审议过程的知情权如何影响决策者,而本文则证明了实时监督促使法官行为更专业、审议更彻底。虽然现有文献关注于制度性变革带来的透明度提升所产生的影响,本文考察的是因采用新技术而带来的更高透明度的效应,这是对该研究领域的一个新颖贡献。
制度背景
中国的法院与法官
中国的法院系统由四个层级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法院负责处理县级层面的一般案件,而中级法院则管辖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来自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高级法院处理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及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截至2021年1月,中国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3个高级法院(通常每省一个)、416个中级法院(通常每地级市一个)和3087个基层法院(通常每县一个)。在此层级结构中,上级法院对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动者。
法院通常由若干个业务庭(sub-courts)组成,每个业务庭配备有专门领域的法官。本研究聚焦于民事案件,这些案件被划分为九个主要领域:(1)人身权,(2)婚姻、家庭、继承,(3)物权,(4)合同,(5)知识产权,(6)劳动争议,(7)金融、证券、保险,(8)侵权责任,以及(9)特别程序。未能归入这些类别的案件被划为“其他”。特定的业务庭负责处理这些领域中的一部分,其职责范围因地区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这一司法体系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而受到的监督则相对有限(Peerenboom, 2002)。法官的态度和偏好对法院判决和诉讼结果有很强的影响。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意见主导了最终结果。而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如涉及更多诉讼人)中,虽然由3、5或7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的影响力在决定诉讼结果方面仍然是主导性的。
司法改革
法官被赋予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加之有限的外部监督,实际上使司法决策过程变成了一个“黑箱”。为应对这些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提升司法系统透明度的举措。作为改革的一部分,四个主要的信息公开平台被建立起来,以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这些平台分别专注于公布法律文书、庭审直播、提供诉讼程序信息以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司法公开改革的影响,特别是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各级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对庭审进行直播,其长远目标是实现对所有庭审(特殊情况除外)的直播。该网站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允许公众实时观看庭审或事后回看录像。截至2021年底,已有超过1600万起案件被直播。该平台吸引了包括公民、记者和法律从业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虽然这项改革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约一年半)席卷了整个司法系统,但各法院接入该网站的时间点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截至2016年9月,有383家法院(占所有法院的10.89%)完成接入;到2017年1月,又有762家法院接入;而到2017年12月,全部3517家法院均已接入。除了接入时间上的差异,各法院直播案件的比例也存在巨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次改革设立了宏伟的目标,彰显了当局实现司法系统现代化的决心。然而,下级法院未必抱有同等的热情,或具备实施此项改革所需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尽管它们的合作对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对此,所采取的解决方案具有中国特色:上级法院将预期的进展量化,并将其纳入对下级法院的绩效评估体系中。尽管各地做法不一,但中级法院通常会为基层法院设定一个庭审直播的配额,并将其纳入其考评体系。
地方法院的院长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确定直播配额,并将任务分配给各业务庭。随后,业务庭的庭长挑选具体案件进行直播,并将计划提交给院长。原则上,院长会对计划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决定;但在实践中,批准通常是自动的。
数据构建
样本构建
论文的数据基础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CJO),这是中国官方的司法文书公开平台。作者通过一家商业数据公司,获取了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全部民事判决文书。这个时间跨度的选择非常关键,因为它恰好横跨了2016年庭审直播改革,为进行前后对比分析提供了基础。
为了聚焦于“性别”这一核心变量,作者将样本限定为诉讼双方均为个人(individual litigants)的案件,排除了机构或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这使得性别识别更为直接和准确。
子样本构建: 除了包含所有个人诉讼人的“主样本”外,作者还构建了一个“两人诉讼子样本”(two-litigant subsample),即原被告双方都只有一人的案件。这个子样本的优势在于,诉讼人的性别定义非常清晰,没有混杂因素,因此在估计效应的大小时,结果会更精确、更具解释力。
匹配直播数据: 作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取了截至2021年4月的全部11,016,416条庭审直播记录。然后,他们将这些直播记录与裁判文书样本进行匹配,从而识别出哪些案件被直播了。
司法判决的结构与内容
一份标准的中国判决书通常包含五个部分:
- 基本信息: 案号、审理法院、审判及公布日期、诉讼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律师信息;
- 诉讼请求: 原告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和抗辩;
-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案件事实;
-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法官的法律分析和判决逻辑;
- 判决结果: 对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诉讼费分担等;
变量构建
基本案件变量: 从“基本信息”部分提取案号、审理法院、审级(一审或二审)、原被告人数、律师人数、当事人是否出庭等。
性别变量:
- 诉讼人性别: 直接从判决书中提取。对于多诉讼人的情况,以第一顺位诉讼人的性别为准。
- 法官性别: 判决书不直接提供法官性别。作者使用了Ngender算法,这是一种在中国产业界广泛用于根据姓名预测性别的算法。作者还通过一个包含近2000名“全国模范法官”的名单对该算法进行了验证,准确率高达92%,证明了其可靠性。
案件类型: 这是一个非常创新的变量。作者认识到,即使是同一“业务领域”(如合同纠纷)的案件,其内部也存在巨大异质性。为了更精细地控制案件特征,他们构建了“案件类型”变量。
- 方法: 基于“判决适用的法律组合”来定义。如果两个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相似,则它们被归为一类。
- 技术: 采用一种无监督的机器学习主题模型,将所有600万案件自动聚类成50个不同的“案件类型”。这避免了人工分类的主观性,实现了客观、精细的控制。
核心结果变量:原告胜率
- 定义: 巧妙地利用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胜率被定义为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的比例。例如,若被告承担100%诉讼费,则原告胜率为100%;若被告承担80%,则原告胜率为80%。这是一个连续变量,比简单的“输/赢”二元变量能捕捉更多判决结果的细节。
核心处理变量:直播强度
- 定义: 在给定的“法院-业务领域-年度-季度”层面上,被直播的案件数量占该单元格内总案件数量的比例。
- 优势: 这是一个聚合层面的强度指标,而非个案层面的二元指标。其巨大优势在于规避了选择性偏误。因为法官可能会选择性地直播“简单”或“不易出错”的案件,直接比较直播与非直播案件会得出有偏的结论。而分析“直播强度”的影响,是在考察政策实施力度对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变,而非对单个案件的影响,这使得因果识别更为可信。
其他控制变量: 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加入了地级市层面的人均GDP、人口、互联网普及率等,用以控制地区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水平。
结果
改革前的性别差异
在司法公开改革全面铺开之前,中国的民事法庭中是否存在对女性原告不利的系统性差异?
本文首先将目光锁定在改革全面推行前的时期(2014Q1-2016Q2),以确立一个不受干预的参照基准。通过构建一个控制了案件、地区、法官及法院业务庭等多维度特征的回归模型,本文对性别与诉讼胜率的关系进行了精确评估。
表1 (Table 1) 展示了回归结果。在包含所有个人诉讼人的主样本中(列1),结果显示,女性原告的平均胜率比男性原告低3.56个百分点,该差异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在仅包含原被告各一人的“两人诉讼子样本”中(列3),这一胜率劣势扩大至5.3个百分点。本文认为,子样本中更显著的效应是由于其更清晰的性别定义,避免了主样本中多诉讼人性别混合可能带来的估计稀释。
为检验该差异的普遍性,本文从样本中排除了“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在排除后,无论是在主样本(列2)还是子样本(列4)中,女性原告的胜率劣势虽然有所减小,但依然为负且统计上高度显著。这表明,对女性原告的不利地位并非仅局限于特定案件领域,而是一个更广泛存在的现象。
性别差异与改革的实施
在引入改革效应的分析之前,本文必须首先处理案件直播选择的非随机性问题。本文推断,法院可能倾向于选择性地直播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会给因果识别带来偏误。
为验证此点,本文进行了平衡性检验,比较了被直播与未被直播案件在可观测特征上的差异。结果证实,两者在包括原告性别在内的多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案件直播的选择过程确实存在非随机性。
这一发现使本文放弃了在个案层面比较直播与否的策略。转而采用一个更为稳健的方法:分析聚合层面的“直播强度”(broadcast intensity)——即在“法院-业务领域-季度”层面上直播案件的比例——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此策略旨在考察政策实施力度对司法环境的整体影响,从而规避微观层面的选择性偏误。
本文广义双重差分(DID)模型,以检验庭审直播改革对性别胜率差距的因果效应:
表2 (Table 2) 报告了DID模型的估计结果。在所有模型设定中,该交互项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以两人诉讼子样本(列3)为例,结果表明,当直播强度从0增加到10%时,女性原告相对于男性原告的胜率差距将缩小约0.54个百分点。这证明,庭审直播强度的增加确实有效地减轻了女性原告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为进一步验证模型的有效性,本文采用了事件研究法(见图2)。结果显示,在改革发生前的多个时期,处理组与控制组的性别差异趋势并无显著不同,满足了平行趋势假设。而在改革发生后,交互项系数呈现出持续为正且随时间递增的趋势,这与改革逐步推进的现实相符,并增强了我们对因果关系判定的信心。
为解决“直播强度”本身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了 Bartik-like IV 策略。该工具变量由两部分构成:各法院在改革前(2014年)的历史案件类型份额,以及该法院所在地区其他法院在各案件类型上的平均直播强度变化。
表3 (Table 3) 报告了IV回归的结果。第一阶段回归显示,我们构建的工具变量对实际直播强度具有强大的预测能力,F统计量远超临界值。第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在处理了内生性问题后,核心交互项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且在数值上略大于DID模型的估计值。IV估计与DID估计的高度一致性,表明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并非我们研究发现的主要驱动因素,从而为我们的因果结论提供了最强的实证支持。
机制与探索
司法注意力
改革前对女性的不利差异,可能源于法官对女性诉讼人的主张给予了更少的“司法注意力”(Judicial Attention)。这可能是无意识的偏见或刻板印象,认为女性的陈述“情绪化”或“不理性”,从而在审理时不够重视或更倾向于采纳男性对手方的主张。改革带来的外部监督压力,可能会迫使法官表现得更专业、更公正,对所有诉讼人的主张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
这是一个难以直接观测的变量。作者使用相似度指标来构建这一变量,具体来说,他们计算了判决书中三个关键部分的文本相似度:1) 原告的诉讼主张;2) 被告的答辩;3)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
∆相似度 = (原告主张与认定事实的相似度) - (被告主张与认定事实的相似度)
它衡量的是法官的判决在多大程度上更偏向于采纳原告而非被告的叙事版本。一个越高的“∆相似度”,意味着法官对原告的主张给予了越多的关注和采纳。
表4展示了和新发现,在改革前,女性原告案件的“∆相似度”显著低于男性原告案件。这为“法官对女性关注度较低”的理论推测提供了直接的文本证据。采用与前文相同的DID模型进行分析,发现“女性原告 × 直播强度”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这意味着,随着直播强度的增加,法官对女性原告主张的相对采纳程度显著提升,性别间的“注意力赤字”被有效弥补。
司法努力
除了更“公正”外,法官在监督下可能也会变得更“勤勉”。即投入更多的“司法努力”(Judicial Effort)来审理案件和撰写判决文书,以避免因草率或不严谨而受到批评。更高质量的司法投入,自然会减少基于偏见的随意裁决,从而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
作者使用了两个指标来衡量“司法努力”:
- 法律引用数量: 一份更严谨、论证更充分的判决书,通常会引用更多、更精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撑其论点。这被广泛认为是衡量司法文书质量和法官努力程度的有效指标;
- 写作风格的文本熵:如果法官投入努力少,他/她可能更倾向于使用千篇一律的“模板化”语言来撰写判决书。这样的文本重复度高、信息量低,因此可压缩性强,熵值低。相反,一份经过深思熟虑、针对个案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论述的判决书,其语言会更丰富、更多样,因此可压缩性差,熵值高。
表5发现,随着直播强度的增加,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数量显著增加。更重要的是,这种增加主要由女性为原告的案件所驱动。
表6发现,随着直播强度的增加,判决文书的整体熵值显著提高,表明判决书变得更少“模板化”,内容更详实。
不同性别法官对改革的反应
本节在于探索改革效果是否存在性别异质性——即男女法官对改革的反应是否相同?作者利用姓名推断出主审法官的性别,然后将样本分为“女法官主审”和“男法官主审”两个子样本,分别重复进行核心的DID分析。
核心发现见表7,在改革前,男法官主审的案件中,对女性原告的不利差异(Female系数的绝对值)要大于女法官主审的案件。男女法官都对改革产生了反应(交互项系数都显著为正),但男法官样本中的交互项系数更大。这表明,庭审直播的“纪律约束效应”对男女法官都有效,但对男法官的影响尤为显著。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原有的偏见程度更高,因此在外部监督下“改进的空间”也更大。
替代性解释的排除
前面观察到的“庭审直播改革缩小性别差距”这一宏观现象,是否一定是由法官行为改变这一微观机制驱动的?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路径?
本文识别出两大类主要的替代性渠道:
- 庭审中的行为改变: 改革的影响是否可能通过改变诉讼人或律师在庭审现场的行为来实现?
- 庭审前的行为改变 : 改革的影响是否可能源于改变了诉讼人提交案件的决策?
如果这些替代性渠道是主要原因,那么前面关于“法官注意力”和“法官努力”的机制分析虽然有趣,但其在整个因果链条中的重要性就会被削弱。
对“庭审中行为改变”渠道的检验
当诉讼人或律师意识到庭审正在被全国直播时,他们可能会:
- 准备得更充分,论证更有力;
- 表现得更理性、更专业,以给“观众”留下好印象;
- 如果女性诉讼人或律师通过这种方式提升了她们的庭审表现,那么法官可能是基于这些新的、更高质量的庭审信息来做出更有利于她们的判决,而不是因为法官自身的主观行为(如偏见)受到了抑制。
本文利用特殊子样本进行反事实思考——诉讼人均未出庭的案件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尤其是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后自己不出庭。在这些案件中,庭审现场根本没有原告或被告,因此他们的“庭审行为”无从改变。如果改革的效果在这些案件中依然存在,那么就不能归因于诉讼人现场行为的改变。另外,中国约69%的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聘请律师。在这些“无律师”的案件中,律师的行为改变自然也不是一个解释因素。
表8列1和列3,“无律师”案件的结果表明,律师行为的改变不是改革效果的主要驱动力。
表8列2和列4,“无诉讼人出庭”案件的结果虽然显示效应量减半,但这恰恰说明了故事的复杂性和真实性:改革的效果很可能是由“法官行为改变”和“诉讼人行为改变”共同驱动的,但即使在完全排除了后者影响的极端情况下,由前者驱动的效果依然稳固存在且构成了效应的“半壁江山”。 因此,可以非常有信心地说,法官行为的改变是其中一个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贡献者。
对“庭审前行为改变”(案件筛选)渠道的检验
庭审直播的威慑力,可能使得那些案情较弱、证据不足的潜在原告(尤其是女性)放弃起诉。因为她们担心自己的“弱案”在公众面前“出丑”。这是一种更微妙的“样本选择偏误”(Sample Selection Bias)或“筛选效应”(Screening Effect)。
如果这个效应存在,那么改革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原告,其案件的平均质量就会内生地提高。因此,她们胜率的提升,可能仅仅是因为她们的案子本身就更强了,而不是因为法官对同等质量的案件变得更公正了。
本文通过检验案件构成和质量是否改变来回答这一问题:
- 检验性别构成变化:将数据聚合到“法院-业务领域-季度”层面,以女性原告的比例作为因变量,对“直播强度”进行回归。如果改革吓退了更多女性而非男性,那么女性原告的比例应该会下降;
- 检验案件平均质量变化:首先,作者利用改革前的所有案件数据,基于案件的一系列可观测特征(如案件类型、规模等),训练一个模型来预测每个案件的胜率。这个“预测胜率”可以作为案件内在质量的一个代理变量。然后,他们以这个“预测胜率”作为因变量,重复进行核心的DID分析。如果改革后女性原告的案件质量真的提高了,那么“女性原告 × 直播强度”的交互项系数应该显著为正。
表9列1和列2发现,“直播强度”的系数不显著。表明改革并未显著改变原告的性别构成。列3和列4表明交互项的系数非常接近于零且完全不显著,即改革并未显著提升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原告案件的平均内在质量。
司法公开改革的有效性与局限性
前文呈现的证据表明,当受到额外的监督机制约束时,法官会调整其司法行为,即在审议过程中表现出更大的公正性并付出更多的努力。这些发现为改革影响背后的机制提供了实证支持,证实了增强的公众监督与司法行为变化之间的联系。
为了进一步解读和情境化这些结果,我们可以借鉴现有文献中的一系列行为理论:
- 首先,增强司法可见性可以提升“形象顾虑”(image concerns, Ariely, Bracha, and Meier 2009),并激励法官表现得更专业。当法官知道自己正在被利益相关者、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所观察时,他们可能会更严格地遵守法庭规则,更仔细地审查诉求,并以更审慎的态度起草法律文书。这种增强的专业性反过来可能会带来更公正的判决;
- 其次,当法官基于有偏见的偏好行事时,更高的司法可见性很可能会增加歧视的成本。Parsons等人(2011)在棒球比赛中记录了这一机制,在摄像机监督下,裁判的种族偏见有所减少。同样,Ferrazares(2023)的研究显示,随身摄像头通过规范警官行为,可以减少黑人平民对白人警官的投诉。这些发现表明,在摄像头的监视下,决策者——无论是法官、裁判还是警官——很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警惕,并有意识地纠正他们对少数群体的偏见;
- 此外,中国司法系统的特定因素可能会放大这些效应。中国司法机构的层级结构包含12个级别,要求法官为职业晋升和更高收入而接受持续的绩效评估。中国法官的平均年龄为39岁(相比之下,美国地区法官为51岁),这使得频繁的绩效评估成为一个有效的激励工具。因此,可用于问责法官的监控记录的存在,为专业和勤勉的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激励。
尽管本文的研究结果展示了改革的积极效应,但法庭监控并非万能药。本文的发现和先前的研究表明,其有效性存在两个关键条件:(1)被歧视群体的身份必须是易于观察的;(2)歧视必须是基于偏好的。当诉讼人身份相同时,但其中一方与法官有不为人知的联系,可能导致有意的偏袒时,这种方法可能无效。因此,尽管增强的透明度可以减轻某些形式的歧视,但它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偏见。
结语
本文的结果为信息技术如何在一般情况下监督法庭程序,以及增强的司法可见性如何具体地减少民事诉讼中的性别差异提供了证据。这些洞见对司法偏见文献以及关于技术与公共事务关系的更广泛研究均有贡献。
有两个有前景的方向可以进一步扩展本文的讨论。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这项改革可能会产生超出法庭范围的隐藏社会成本。例如,Adams、Adams-Prassl和Adams-Prassl(2022)就因在英国在线公布司法判决而引发的隐私滥用问题提出了担忧。当诉讼人的影像和视频可以被免费公开访问时,这种隐私担忧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为解决此问题,未来的改革应考虑在透明度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最后,本文聚焦于庭审直播在改革引入前后对司法结果的影响。然而,其对司法行为的长期影响仍然是一个引人入胜的研究领域。长期暴露在增强的监督之下,可能会永久性地重塑司法行为,即使在没有持续监控的情况下也能培养出持久的专业精神。这些长期效应值得进一步调查,以理解增强的司法透明度的持久影响。
号外
- 论文机制分析中的几个变量好有意思!
- 论文的一个有趣发现是,其他国家民事诉讼中女性原告存在优势,而中国是女性劣势;
- PNAS发表过一篇有趣的文章,被称为“饿肚子法官”研究。它发现,以色列的假释委员会法官在饭后(如午餐后或零食休息后)批准假释的概率约为65%,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下一次休息前,这个概率会逐渐下降到接近于零。这表明,法官的生理状态(如饥饿、疲劳)会严重影响他们做出更需要消耗心力的“改变现状”(即批准假释)的决定。论文见:https://doi.org/10.1073/pnas.1018033108 ;
- 我最近在尝试使用LLM处理裁判文书数据,在成本和迭代路径上都有诸多挑战,如您有兴趣,可以一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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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Chen, Heng, Yuyu Chen, and Qingxu Yang. "Women in the Courtroom: Technology and Justic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25): rdaf066. https://doi.org/10.1093/restud/rdaf066